各区镇(街道)、联合发文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紧急情况时得到及时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形,提升应急维修服务保障能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适用范围
应急使用适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按应急流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经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二)外立面已脱落或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三)电梯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经安全评估需修理、改造、更新的;
(四)业主共有的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的;
(六)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主体
发生上述紧急情况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应急使用;既无物业服务企业又无业委会的可由相关业主申请应急使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未在限期内维修,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
三、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
(一)电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
1.制定维修方案。电梯发生故障或经安全评估需修理、改造、更新后,申请主体应负责拟选维修单位,并制定《电梯应急维修方案》(附件1),方案应主要包括:电梯故障情况及原因分析、维修范围与技术路径(含修理、改造或更新)、预算金额等,将相关应急维修事项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并征得其同意后提交至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开具《电梯维修方案委托审查工作联系单》(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单)。
2.电梯维修方案技术审查。申请主体凭联系单、维修(改造或更新)方案、维修预算、维保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张家港分院(简称:省特检院张家港分院)申请电梯维修方案技术审查。省特检院张家港分院负责对维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及时出具《电梯应急维修方案技术审查结论单》《电梯应急维修现场查验单》。
(二)消防设施、设备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
1.提出消防应急维修申请。物业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情况的,由申请主体向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报告相关情况,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研判受理后开具《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工作联系单》(附件3)。
2.消防维修方案技术审查。申请主体凭联系单至市消防救援局或属地派出所申请确认。市消防救援局或属地派出所现场核实确认隐患情况后,在《共用消防设施重大火灾、安全隐患确认表》(附件4)上明确确认意见。申请主体根据确认表内明确的维修内容制定应急维修方案,申请主体应从市消防救援局推荐的消防维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维修方案开展合理性评审,确定消防应急维修方案,填报《共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附件5)。
(三)其他应急事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
符合应急维修适用范围(一)、(二)、(四)、(五)、(七)项内容的,申请主体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应急维修方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费用可纳入项目造价,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备案申请
申请主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维修单位(设计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列明资金预算)、预算分摊清册并将其公示7天,并经所在社区作出公示证明鉴证,并留取影像资料。经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确认已公示后,由申请主体登录“张家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五)组织维修
应急维修申请备案通过后,申请主体应按照已备案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维修。
(六)工程验收
1.电梯应急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由申请主体组织电梯维修单位、电梯维保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对电梯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可邀请相关业主参加验收。
2.消防设施应急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消防设施维修结束后,施工单位须出具专业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申请主体须组织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业主等共同验收。
3.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后,由申请主体组织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验收。
(七)工程审价
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30日内在同一项目由同一施工单位维修同一内容)使用维修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主体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八)费用支取
申请主体应当根据审价报告制定决算分摊清册并公示7天,并经所在社区作出公示证明鉴证。公示期满,申请主体登录“张家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支取。经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通过后拨付相关费用。
附件:1.《电梯应急维修方案》
2.《电梯维修方案技术审查工作联系单》
3.《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工作联系单》
4.《共用消防设施重大火灾、安全隐患确认表》
5.《共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家港市消防救援局 张家港市公安局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